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峨眉山市。
法定代理人:林文涛,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雷建勇,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熊联仲,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峨眉民初字63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熊联仲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1058元,负担本案受理费12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03)峨眉民初字6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宏伟
审判员 吴 玥
审判员 易兴汶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黎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