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119号
原告:何靓文,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
法定代理人:刘佳系原告母亲,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
被告:何金辉,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靓文诉被告何金辉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意见,故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靓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索森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称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