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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119号

何靓文与何金辉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何靓文,何金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119号

原告:何靓文,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

法定代理人:刘佳系原告母亲,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

被告:何金辉,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靓文诉被告何金辉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意见,故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靓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索森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称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