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法执字第112号

张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112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82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执行人:��某某,男,1984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庆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某某已履行清结,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庆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连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