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112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82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执行人:��某某,男,1984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庆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某某已履行清结,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庆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连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