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304号原告韦劲松。被告丁乃萍。被告董志远。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劲松与被告丁乃萍、董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劲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韦劲松负担。
审判员 孙环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 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