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1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巩洪义,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召芳,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茂爱。原审被告巩洪帅,农民。原审被告孙建峰,教师。原审被告孟召华,农民。
上诉人巩洪义、王召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4)邳官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巩洪义、王召芳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裕华
审 判 员 孙尚武
代理
审判员 黄传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闫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