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301号

李广英与陆向红、费志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广英,陆向红,费志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301号原告李广英。委托代理人陆志华。被告陆向红。被告费志斌。以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摩。以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钱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沈丽敏。委托代理人刘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英与被告陆向红、费志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广英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广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2元,由原告李广英负担。

审判员  曹玲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柳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