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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733号

万保春与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万保春,黄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733号原告万保春,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被告黄勇,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万保春诉被告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黄勇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胡婉莉

代理

审判员  沈莞茜

人民陪审员  李 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禕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