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733号原告万保春,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被告黄勇,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万保春诉被告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黄勇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胡婉莉
代理
审判员 沈莞茜
人民陪审员 李 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禕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