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长航地中海花园物业管理用房附房1号201-207室。法定代表人陆士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善斌,江苏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亚松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