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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特字第1号

刘立英申请宣告王健昌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刘立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刘立英,女,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阜新市新邱区。申请人刘立英要求宣告王健昌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王健昌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王健昌于1999年无故离家出走,经亲友多方查找至今无音信。基于此,申请人提出宣告王健昌死亡。

经审理查明:王健昌,男,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籍贯山东省平原县,与申请人与1981年1月3日登记结婚。王健昌于1999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3月17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王健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健昌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王健昌离家出走多年,申请人做为其妻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其死亡的申请。现申请人提供的新邱公安分局街基派出所和汇丰社区的证明,足以说明王健昌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本院可宣告其死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王健昌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徐晓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