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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933号

张德金与张壮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德金,张壮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933号原告张德金,男,195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张壮洪,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金与被告张壮洪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德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培添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方瑞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