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933号原告张德金,男,195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张壮洪,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金与被告张壮洪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德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培添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方瑞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