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申字第6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负责人:朱海涛。
委托代理人:李敬峰。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金智。
委托代理人:朱蕊。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宁夏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金智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银民商终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人寿保险宁夏分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主动脉瓣置换术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主动脉手术缺乏证据证明。王金智患有“心脏瓣膜病”,具体是心脏四个瓣膜中的“主动脉瓣”关闭不全,而进行的主动脉瓣置换术,属于心脏瓣膜手术,不属于康宁终身保险和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主动脉手术。人寿保险宁夏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王金智与人寿保险宁夏分公司签订的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康宁终身保险条款表明重大疾病包括主动脉手术,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亦表明,重大疾病包括主动脉手术,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王金智的疾病被诊断为心脏瓣膜病,主动脉瓣关闭不全,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对其进行“低温体外循环下主动脉瓣置换术”,该院病案记载手术施行过程为“取胸骨正中切口依次进胸……主动脉根部斜切口……间断缝合置换一枚SJ25#双叶机械主动脉瓣”,故原审判决认定王金智所患疾病属于其与人寿保险宁夏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人寿保险宁夏分公司应依约向王金智足额支付保险金10万元认定事实并无不当。综上,人寿保险宁夏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艳
代理
审判员 周丽娟
代理
审判员 岳 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兰天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