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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00209号

张某与冯某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监护权纠纷
当事人
张某,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209号

原告:张某,女,住辽宁省新民县。

委托代理人:宋朴远,男,住辽宁省大洼县。

被告:冯某某,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原告张某诉冯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起诉后,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鸿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大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