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209号
原告:张某,女,住辽宁省新民县。
委托代理人:宋朴远,男,住辽宁省大洼县。
被告:冯某某,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原告张某诉冯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起诉后,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鸿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大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