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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3337号

王华与林庆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王华,林庆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3337号原告王华,女,198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本区白市驿镇白欣路**号*单元3-2,公民身份号码:6227231989********。被告林庆伟,男,198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本市璧山县大兴镇山王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87********。

原告王华诉被告林庆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原告王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王华负担。

审判员  姜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