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3337号原告王华,女,198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本区白市驿镇白欣路**号*单元3-2,公民身份号码:6227231989********。被告林庆伟,男,198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本市璧山县大兴镇山王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87********。
原告王华诉被告林庆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原告王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王华负担。
审判员 姜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