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824-1号
原告:未百霞,女,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王辉,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永芝,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家社,男,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方涛花,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未百霞与被告任家社、方涛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范益民
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百霞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任家社、方涛花的财产,并己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未百霞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任家社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益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XX云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