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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初字第6392号

庄某与郑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庄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6392号原告庄某,香港居民。被告郑某,自营业主。

原告庄某与被告郑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庄某负担。

审判员  黄金叶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伟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