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6392号原告庄某,香港居民。被告郑某,自营业主。
原告庄某与被告郑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庄某负担。
审判员 黄金叶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伟鹏 更多数据:
庄某与郑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6392号原告庄某,香港居民。被告郑某,自营业主。
原告庄某与被告郑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庄某负担。
审判员 黄金叶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伟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