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607号
原告:张德贵,男,汉族。
被告:张有宝,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贵诉被告张有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贵撤回对张有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431元,由原告张德贵负担。
审判员 李思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凤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