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143号原告李某,男,1963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某某县人。被告某某某敬友制衣有限公司,住址:某某县某某某某村。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1959年7月13日生,汉族,某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某某某敬友制衣有限公司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曹永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