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163号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丘县。被告龙某某,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郝 文 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