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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盱非诉行执字第0175号

盱眙县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9)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盱眙县国土资源局,盱眙县基督教城根教堂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盱非诉行执字第0175号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所在地:盱眙县盱城镇金源大道。法定代表人叶红青,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严军。被执行人盱眙县基督教城根教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盱眙县淮河镇城根村。法定代表人叶克荣,负责人。盱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盱眙县基督教城根教堂管理委员会国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6日作出(2012)盱非诉行审字第005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申请执行人县国土局对被执行人盱眙县基督教城根教堂管理委员会所作的盱国土资罚字(201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2条义务,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盱眙县基督教城根教堂管理委员会,为盱眙县淮河镇公益事业。经镇村同意,用于建设基督教教堂。目前相关手续正在申办之中。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盱眙县基督教城根教堂管理委员会经镇村同意建设基督教教堂,相关手续还在申办之中,目前不宜强制拆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盱非诉行审字第005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张 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笑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