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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保字第68号

李占才、王桂芹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占才,王桂芹,马超,解用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保字第68号申请人李占才,男,汉族,1952年4月29日生,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申请人王桂芹,女,汉族,1956年3月21日生,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被申请人马超,男,汉族,1979年7月12日生,廊坊市安次区人,被申请人解用红,女,汉族,1976年3月9日生,天津市武清区人,申请人李占才、王桂芹申请我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马超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号普通客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解用红驾驶的车牌号为津N×××××号小客车,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为保证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马超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号普通客车。查封被申请人解用红驾驶的车牌号为津N×××××号小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审判员  刘秀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 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