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凤商初字第0213-2号原告常熟市鼎辉针纺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常熟东南开发区银河路服装小区。法定代表人孙丙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家港市茂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西张石龙村金谷璐167号。法定代表人黄向红。被告马国锋。被告黄向红。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鼎辉针纺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茂丰服饰有限公司、马国锋,黄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鼎辉针纺织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鼎辉针纺织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鼎辉针纺织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茂丰服饰有限公司、马国锋,黄向红的起诉。
审 判 长 宋 剑
代理
审判员 卞干国
人民陪审员 孙振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