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69号原告张旺金,男,195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南靖县山城镇汤坑下时经济联合分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南靖县。代表人张富贵,会长。被告南靖县山城镇汤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靖县。法定代表人张进华,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旺金与被告南靖县山城镇汤坑下时经济联合分社管理委员会、南靖县山城镇汤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旺金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愿庭外协商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旺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3.5元,由原告张旺金负担。
审判员 赖陆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