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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1078号

李××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李××。被告郭××。本院在受理原告李××诉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担负。

代理

审判员  张晓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