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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诉前调字第00102号

宇正玉与陈金德、叶琪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宇正玉,陈金德,叶琪璘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诉前调字第00102号

申请人:宇正玉,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申请人:陈金德,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申请人:叶琪璘,男,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法定代理人:陈玉飞,系叶琪璘监护人。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宇正玉、陈金德、叶琪璘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3月11日经南陵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宇正玉赔偿陈金德各项人身损害合计人民币1000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七日内付清。

二、宇正玉赔偿叶琪璘各项人身损害合计人民币500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七日内付清。

三、陈金德二轮电动车损失由宇正玉承担,此款以维修发票为准。

四、宇正玉各项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五、本协议签订后,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终结,双方不再要求对方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希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平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