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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391号

庄树晓与王洁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庄树晓,王洁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391号

原告:庄树晓,男,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毛楚龙、黄玄斐,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洁华,女,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代理人:许跃、熊继东,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树晓诉被告王洁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树晓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树晓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树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7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庄树晓负担。

审 判 长  杜轶群

代理

审判员  周鸿明

代理

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曾小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