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391号
原告:庄树晓,男,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毛楚龙、黄玄斐,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洁华,女,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代理人:许跃、熊继东,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树晓诉被告王洁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树晓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树晓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树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7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庄树晓负担。
审 判 长 杜轶群
代理
审判员 周鸿明
代理
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曾小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