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692号
原告: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住所地新乡市金穗大道437号。
法定代表人:利瑞睿,校长。
委托代理人:任保国,该单位教师。
被告:王成岗,男,汉族,1956年4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
原告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诉被告王成岗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诉称,2011年6月起,被告非法占用原告位于新乡市向阳新村8号楼5单元4层中户的房屋拒不归还,致使原告对自己的房屋无法支配使用,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将位于新乡市向阳新村8号楼5单元4层中户的房屋归还原告;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1年6月至房屋归还之日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参照同地段租金计算,暂定为9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产纠纷已经经过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的审理并且判决也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又向本院起诉,属于重复起诉,故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新乡市广播电视大学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习坤
审 判 员 原培宏
人民陪审员 李志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