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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8号

朱月清与张全平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月清,张全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8号申请人朱月清,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全平,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大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全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全平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县支公司的红福宝两全保险理财产品存款1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全平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县支公司的红福宝两全保险理财产品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 贵

审 判 员  杨秀玲

人民陪审员  程 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