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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行字第1187号

王文火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文火,陈文杰,郭双购,张连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187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火。被执行人陈文杰。被执行人郭双购。被执行人张连城。本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2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2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刚义

审判员  吕曙晋

审判员  涂书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继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