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1513号原告罗徳福,男,生于1959年6月,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达州市陈家河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法定代表人陈春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徳福与被告达州市陈家河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罗徳福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徳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廖淑慧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薪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