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140号原告襄阳美溢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溢达物业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都市花园2幢1层111号。法定代表人王强,美溢达物业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小彤委托代理人樊春雷,系陈小彤丈夫。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美溢达物业公司与被告陈小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美溢达物业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小彤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美溢达物业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小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美溢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小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美溢达物业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耀承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