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三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代表人杨庆华。委托代理人王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阿龙。委托代理人郭利霞,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素华。
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杨阿龙、王素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民初字第5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杨阿龙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杨阿龙达成和解协议,杨阿龙同意在原审判项中免除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护理费1000元的赔偿责任,其他赔偿履行事项不变。现上诉人据此协议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中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的护理费按照8330.88元履行,其他判决事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
审判员 胡 浩
代理
审判员 刘美婧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振速 录 员 刘宏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