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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346号

吴顺晓、张军鹏与张军鹏、李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顺晓,张军鹏,李兰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346号

原告:吴顺晓。

委托代理人:杜德跃。

委托代理人:王正西。

被告:张军鹏。

被告:李兰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顺晓与被告张军鹏、李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许嘉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3月18日,原告吴顺晓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兰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顺晓撤回对被告李兰君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许嘉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郭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