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346号
原告:吴顺晓。
委托代理人:杜德跃。
委托代理人:王正西。
被告:张军鹏。
被告:李兰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顺晓与被告张军鹏、李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许嘉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3月18日,原告吴顺晓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兰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顺晓撤回对被告李兰君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许嘉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郭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