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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钢执字第51-2号

赵伟与吴秀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钢执字第51-2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吴某。关于上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纠纷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钢民重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某银行存款累计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研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