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钢执字第51-2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吴某。关于上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纠纷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钢民重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某银行存款累计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研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健 来自
赵伟与吴秀荣执行裁定书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钢执字第51-2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吴某。关于上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纠纷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钢民重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某银行存款累计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研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