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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执字第61号

兰治江申请执行曾宪祥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兰治江,曾宪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兰治江,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曾宪祥,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兰治江申请执行曾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曾宪祥偿还给兰治江借款4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兰治江与被执行人曾宪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