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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377号

刘增宝与温信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增宝,温信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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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377号原告刘增宝,男,1965年10月18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告温信辉,男,1966年9月12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增宝与被告温信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纠纷已解决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增宝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增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受取525元,由原告刘增宝负担。

审 判 员  林桃秀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李清连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