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377号原告刘增宝,男,1965年10月18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告温信辉,男,1966年9月12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增宝与被告温信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纠纷已解决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增宝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增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受取525元,由原告刘增宝负担。
审 判 员 林桃秀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李清连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