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云执字第1800号

满燕与蒋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8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满燕,蒋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执字第1800号申请人满燕。被执行人蒋焱。满燕申请执行蒋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云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036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2014年10月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014年10月本院分别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2014年10月本院分别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市郊信用联社、铜山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2)云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张俊波执行员  赵朝晖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伟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