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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民一初字第150-1号

林晓群耿阳阳与普宁市恒润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晓群,耿阳阳,普宁市恒润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民一初字第150-1号

原告:林晓群,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耿阳阳,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郑潮锐,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宁市恒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环城北路西陇路段。

法定代表人:黄瑞逸。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晓群、耿阳阳诉被告普宁市恒润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应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张少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晓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