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民一初字第150-1号
原告:林晓群,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耿阳阳,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郑潮锐,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宁市恒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环城北路西陇路段。
法定代表人:黄瑞逸。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晓群、耿阳阳诉被告普宁市恒润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应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张少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晓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