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97-4号原告深圳市东方鑫盛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新年。被告深圳市联诚信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莉。被告杜莉。被告高勇磊。关于原告深圳市东方鑫盛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联诚信光电有限公司、杜莉、高勇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东方鑫盛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深圳市联诚信光电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38754.7元的财产。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书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深圳市联诚信光电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38754.7元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海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 格
书记员 莫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