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民二终字第000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南芬支行,住所地本溪市南芬区。负责人孙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安云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委托资产处置经营部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市南芬区中心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本溪市南芬区。法定代表人聂长有,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丽,本溪市城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南芬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广宇
代理
审判员 许 晶
代理
审判员 孙 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晨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