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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998号

原告南京中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顺红、陈衡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中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顺红;陈衡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998号原告南京中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6815507-7,住所地本市雨花台区窑岗村**。法定代表人朱文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宏飞,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顺红,女。被告陈衡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中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顺红、陈衡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中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中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见习

书记员  王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