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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一初字第205号

刘国华与刘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国华,刘国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刘国华。被告刘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华与被告刘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国华承担。

审判员 钟国华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