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刘国华。被告刘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华与被告刘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国华承担。
审判员 钟国华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