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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中民二终字第32号

文山市秉烈彝族乡小平坝村委会小平坝村五组、张天海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9-07-10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文山市秉烈彝族乡小平坝村委会小平坝村五组;张天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中民二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山市秉烈彝族乡小平坝村委会小平坝村五组。负责人赵天祥,小平坝村五组组长。地址:文山市秉烈彝族乡小平坝村委会小平坝村五组。委托代理人陆道晃,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天海,男,汉族,1970年12月14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委托代理人孙首帅,云南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诉人文山市秉烈彝族乡小平坝村委会小平坝村五组与被上诉人张天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文山市人民法院文马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5年3月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调查。上诉人文山市秉烈彝族乡小平坝村委会小平坝村五组负责人赵天祥、委托代理人陆道晃,被上诉人张天海的委托代理人孙首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当,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撤销文山市人民法院(2014)文马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

二、全案发回文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文山市秉烈彝族乡小平坝村委会小平坝村五组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50元,依法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杨 琴

审判员 秦永兴

审判员 沈盈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缪松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