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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0503号

万某甲与万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万某甲,万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503号

原告:万某甲,女,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万某乙,男,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原告万某甲与被告万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范益民

审判员独任审判,定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万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审判员  范益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XX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