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360号
原告:黄某,女,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代理人:王旭虹,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男,195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杨锦元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