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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执字第265号

广汉市金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成都阿信快乐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汉市金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成都阿信快乐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字第265号

申请执行人:广汉市金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家强,董事长。住所地:。

被执行人:成都阿信快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春蓉,董事长。住所地:。本院委托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广汉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广汉市金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阿信快乐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3951元。现因被执行人成都阿信快乐食品有限公司无经营场所、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亦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4)广汉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继勇

审判员  余天学

审判员  侯 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和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