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北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罗富师,男,1990年8月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南区。委托代理人罗贵发,男,1966年7月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南区,系罗富师的父亲。被申请人周金勇,男,1985年10月出生,汉族,住贵港市平南县。
申请人罗富师因与被申请人周金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周金勇所有的粤B×××××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富师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金勇所有的粤B×××××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联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昭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