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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北民保字第10号

罗富师、周金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8-01-04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富师,周金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北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罗富师,男,1990年8月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南区。委托代理人罗贵发,男,1966年7月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南区,系罗富师的父亲。被申请人周金勇,男,1985年10月出生,汉族,住贵港市平南县。

申请人罗富师因与被申请人周金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周金勇所有的粤B×××××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富师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金勇所有的粤B×××××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联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昭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