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988号原告刘新生,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传生,男,约40岁,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生与被告李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新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新生负担。
审判员 王灿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