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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0988号

刘新生与李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新生,李传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988号原告刘新生,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传生,男,约40岁,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生与被告李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新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新生负担。

审判员  王灿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