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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知民初字第142号

原告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与被告北京中公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民日报出版社、被告南京凤凰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北京中公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人民日报出版社;南京凤凰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鼓知民初字第142号 原告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金金,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福松、邱奎霖,江苏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公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振东。 委托代理人郭世泓。 被告人民日报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伟,职务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府。 被告南京凤凰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葛骏。 委托代理人杨蔚。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诉被告北京中公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人民日报出版社、南京凤凰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考试中心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审 判 长  乔延彬

审 判 员  徐 沛

审 判 员  张 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见习

书记员  赵 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