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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0270号

梁启英与梁文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梁启英,梁文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0270号原告梁启英,男,192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梁文广,系原告儿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麒麟,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梁文楷,男,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梁庆辉,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系忠县某某村委推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启英与被告梁文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启英于2015年3月10日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

代理

审判员 桂 攀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秦晓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