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张芳,居民。被执行人刘梅,居民。申请执行人张芳与被执行人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3464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梅在平邑县工商银行一所有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梅所有在平邑县工商银行一所×××的储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瑞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士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