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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646号

张芳与刘梅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芳,刘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张芳,居民。被执行人刘梅,居民。申请执行人张芳与被执行人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3464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梅在平邑县工商银行一所有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梅所有在平邑县工商银行一所×××的储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瑞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士波 微信公众号“”